碳抵消使用的减排量来源于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以外排放源产生的碳减排或碳封存。可参与碳抵消机制的项目通常分为两种:
1、采用化石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的碳减排,如风电、光伏、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2、通过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达到减排效果,如林业碳汇、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等。
碳抵消必须具有“额外性”,所使用的任何减排量或清除量都必须是“额外的”。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该减排机制,这些减排量或清除量就不会发生。
碳抵消机制基于自愿原则,只要减排指标代表真实的、永久的和额外的碳减排,碳抵消将不会对总体排放控制结果产生净影响。
1、国际性碳抵消机制: | 国际性碳抵消机制主要是指由国际气候条约制约的机制,由国际机构管理;《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三种灵活的国际性碳抵消机制: a.清洁发展机制CDM、 b.联合履约机制JI、 c.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 |
2、独立性碳抵消机制: | 独立碳抵消机制是指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独立第三方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 a.美国碳注册处ACR; b.气候行动储备CAR; c.黄金标准GS; d.自愿碳减排核证VCS |
3、区域地方碳抵消机制 | 区域、地方碳抵消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管理。截至目前主要有20个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抵消机制。例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澳大利亚减排基金(ERF)和美国加州配额抵消计划等。 a.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b.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FCER;c.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 d.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PH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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